朱氏商企文化发展联盟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朱氏商企文化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会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以弘扬朱氏传统文化,凝聚朱氏商企经贸合作,抱团发展。全心全意服务于联盟会员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联盟属于民间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自成立之日起,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朱氏商企文化发展联盟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本联盟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与其它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
(一)以朱氏文化之魂统领联盟各项工作。引领全国各地朱氏宗亲。挖掘整理、追根溯源,寻根问祖。发现和推介朱氏宗族的古村落、古祠堂和古建筑。研究和弘扬朱氏传统文化,组织开展朱氏传统文化论坛和专业性的交流研讨。
(二)协调在朱氏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四)积极探讨建立联盟基金合作,搭建平台,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五)依法维护会员在国内外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注重会员素质和能力提升。组织学习、培训和交流经验,开展联谊活动,增进感情,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指导帮助会员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指导和帮助各省建立朱氏商企文化发展联盟组织,不断完善全国联盟的组织体系。
(九)创办联盟会刊,为会员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咨询和多方面的服务。
(十)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造福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构成为企业会员和各地方朱氏宗亲文化组织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二)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三)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
(五)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本联盟各项活动。
(八)企业会员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企业资质。
(三)交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活动,接受联盟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通过本联盟向相关部门,反映意见、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由秘书处办理离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联盟章程,将由本联盟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联盟设全国联盟和省级联盟,省级联盟是全国联盟在各省级的分支机构。各省级联盟,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符合各地特点的章程。保持与全国联盟的密切联系,增强工作的互动。
第十六条各省级联盟,可作为全国联盟副会长单位。各省级联盟也可推荐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朱氏优秀企业家,为全国联盟的副会长。
第十七条全国联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各省级联盟可以按会员比例,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副会长。
(六)审议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联盟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办公会召集。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下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凡是有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联盟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办公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指示,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处理联盟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会,带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三)带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会员代表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对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汇总,向领导负责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联盟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和汇报材料。
(五)负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联盟有关会议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审核和办复工作。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的审查和审核工作。 做好思想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落实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执行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执行联盟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执行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制定联盟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会长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会长办公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盟利益时,监督其彻底纠正,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联盟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是联盟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文件。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审核。
(四)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指导帮助省级联盟的工作。
(六)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联盟设会长壹人。
执行会长壹人。
监事长壹人。
副监事长两人。
常务副会长若干人。
副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壹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会长为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联盟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联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领导联盟工作,负责联盟发展谋划和联盟自身建设。
(三)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长扩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负责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扩大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执行。
(五)制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
(六)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七)带领联盟班子成员执行联盟活动计划。
(八)负责提名联盟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九)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为本联盟正常运转提供咨询、建议,可列席本联盟相关会议。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监事、由联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方式,本届中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由联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会长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并可提名相应人选作为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履行程序。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联盟的重大活动可自由赞助、捐赠。
第三十九条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叁万元。
(二)执行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贰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贰万元。
(四)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壹万元。
(五)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壹万元。
(六)副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最低五千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最低伍千元。
(八)联盟重大活动,可自由赞助、捐赠。
第四十条本联盟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联盟根据我国的财务及会计法律、法规制定,联盟的经费审批权限由会长办公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私分、侵占、挪用联盟财产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有秘书长和会长签字。
第四十四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联盟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款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
第四十六条本联盟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联盟的印章管理:由联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联盟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联盟会长办公会审议核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严格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联盟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联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联盟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条联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联盟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审议:
(一)章程规定解散事由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本联盟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联盟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名称变更,但内容仍然有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条款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秘书处。
2017年9月16日